本招标项目******小学五龙汇校区智能化工程已经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有限公司,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现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中环路西、船闸路北。
2.1.2建设规模: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4484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0130平方米(其中地上31630平方米,地下8500平方米)。
2.1.3工期要求:总工期:8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建设单位批准的开工令为准。
2.1.4 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中所示内容,详见设计图纸。
2.3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质,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并满足下列条件: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①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②如本项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040号)文件要求执行。
3.4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必须提供投标企业与项目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3.5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R自2023年3月1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R自2024年3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R自2024年12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R自2020年3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5 R投标人£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投标人自2020年3月1日(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640万元及以上的的公共建筑(不含住宅楼、公寓、商住楼、厂房、仓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①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对应业绩的(下同)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②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如为分批验收的,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验收日期在后的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施工合同为准。
③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合同施工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总包合同业绩不予认可。如总包合同范围内智能化工程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单独招标分包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该分包单位业绩予以认可(须提供①智能化分包合同②同时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的智能化部分竣工验收证明或分部验收单)。货物采购类业绩(即不含设备安装)不予认可。
④智能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及联合体业绩予以认可,但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的智能化工程施工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施工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投标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同时提供变更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3.6根据《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指本项目要求的资质)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情形。
3.8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未尽之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资格评审标准”。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4月3日 9 时 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标证通”、“国信CA”或“CFCA”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3日 9 时 3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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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南通市崇川区江景国际商办楼8楼 |
地 址: |
南通市红星路1号太阳鑫城1幢东单元6楼 |
联系人: |
丁工 |
联系人: |
李晓鸥 |
电 话: |
0513-****** |
电 话: |
0513-****** |
2025年3月13日
评标入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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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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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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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评标入围方法: 直接确定: R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 方法一:全部入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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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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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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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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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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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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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企业资质类别等级 |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资质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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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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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
机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质(注册在投标单位),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注:如本项目申请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040号)文件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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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 |
投标企业与拟派项目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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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业绩 |
投标人自2020年3月1日(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640万元及以上的的公共建筑(不含住宅楼、公寓、商住楼、厂房、仓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①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对应业绩的(下同)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②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如为分批验收的,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验收日期在后的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施工合同为准。 ③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合同施工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总包合同业绩不予认可。如总包合同范围内智能化工程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单独招标分包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该分包单位业绩予以认可(须提供①智能化分包合同②同时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的智能化部分竣工验收证明或分部验收单)。货物采购类业绩(即不含设备安装)不予认可。 ④智能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及联合体业绩予以认可,但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的智能化工程施工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⑤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施工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投标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同时提供变更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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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投标人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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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承诺书 |
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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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承诺书 |
中标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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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见索即付投标保函(如有,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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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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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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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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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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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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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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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3.3.6条所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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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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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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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 82分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14分 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暗标):2分 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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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R方法一;R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方法五;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方法一:K值取值范围: 0.95、0.96、0.97、0.98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二:K1值取值范围: 0.95、0.96、0.97、0.98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Q1值取值范围: 0.65、0.7、0.75、0.80、0.85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K2取值为: 0.88 ;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从以上系数中随机抽取确定: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R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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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82分) |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扣 0.6 分(不少于0.6分),每高1%扣0.9 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评分计算过程中的偏离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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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1) |
施工组织设计(14分、暗标) |
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页面尺寸一律采用 A4 格式,施工组织设计中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人员名称、页眉页脚、页码、水印、业绩或其他任何可以识别投标人的标记,上传至系统的文件名称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人员名称或其他任何可以识别投标人的标记,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文件除图表外,字体格式统一为黑色仿宋,字体大小统一为小四号字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违反上述暗标要求的,投标文件技术评审不通过,按废标处理。 ******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充分审核、评议后,由各评委按细则独立评分,计分单元为0.01分。若评分点缺失或有重大偏差则计0分。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若各项评审要点评分低于计分标准上限的70% 时,则评委应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各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最终得分为汇总各评委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得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1.4分-2分);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1.05分-1.5分);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1.4分-2分); 4.施工过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1.4分-2分); 5.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1.05分-1.5分); 6.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2.1分-3分); 7.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1.4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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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2) |
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2分、暗标) |
******委员会根******委员会根据项目负责人的现场答辩情况在1.4分-2分之间进行打分。项目负责人答辩的内容不得出现或暗示可以识别投标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的任何标识,否则不得分。答辩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请拟派项目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便核验)于2025年4月3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前至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四楼开标室(具体开标室以大厅大屏显示为准)现场签到并参加答辩。未携带身份证原件或未按上述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答辩的,本评分项不得分。未参与答辩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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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 |
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2分) |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3月1日(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640万元及以上的的公共建筑(不含住宅楼、公寓、商住楼、厂房、仓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并在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有一个得2分。 ①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对应业绩的(下同)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盖章)。 ②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注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如为分批验收的,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验收日期在后的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施工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与施工合同体现的金额不一致的,则以施工合同为准。 ③证明材料须能证明该业绩为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项证明材料中载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同一人。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需提供经原建设单位同意的变更证明及备案材料(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业绩认定按照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执行,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否则不予认可。 ④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合同施工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总包合同业绩不予认可。如总包合同范围内智能化工程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单独招标分包且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该分包单位业绩予以认可(须提供①智能化分包合同②同时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的智能化部分竣工验收证明或分部验收单)。货物采购类业绩(即不含设备安装)不予认可。 ⑤智能化工程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一体化)业绩及联合体业绩予以认可,但仅认定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的智能化工程施工部分,如业绩资料中未载明其承担部分的内容及金额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⑥上述业绩证明材料的施工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投标人单位名称变更的,须同时提供变更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⑦该业绩可以和资审业绩为同一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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